2023年5月19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科技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办公场所内存放有酸性稀释剂40桶,油漆41桶,根据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酸性稀释剂和油漆安全技术说明书,酸性稀释剂闪点约为27℃,油漆闪点为33℃,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地处某市场内,周围商户较多、人员密集,且办公场所内部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科技公司立即将相关危险化学品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储放置,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储放置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做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该单位办公场所内储存的稀释剂、油漆等均为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加之地处市场内,若发生爆炸造成事故,将会严重危及周围商户、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本案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